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3民初8961号
原告天津市恒华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辰悦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恒华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明确表示撤回起诉,故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市恒华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卢立国
书记员 陆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