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恒华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恒华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保 裁 定 书
(2021)津0114执保743号
申请人:天津市恒华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荣占红。
被申请人: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玉军。
申请人天津市恒华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4民初9050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7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王爱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家锋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保 裁 定 书
(2021)津0114执保743号
申请人:天津市恒华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荣占红。
被申请人: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玉军。
申请人天津市恒华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4民初9050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7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王爱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家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