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永捷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南宁永捷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监察(监察)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桂0102行初16号

原告广西南***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大学东路**科德五金机电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85159494J(1-1)。

法定代表人黄正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欢荣,广西南***电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南宁,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歌海路**>

机关负责人林世福,局长。

出庭负责人阮俊强,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邹小松,广西中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南***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捷电梯有限公司)不服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向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永捷电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欢荣,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阮俊强及委托代理人邹小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

被告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2月10日对原告永捷电梯有限公司作出良市监处字〔2019〕2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经查,2019年10月12日永捷电梯有限公司电梯维保人员岑关木、梁济成到南宁市龙石居商务酒店对电梯进行维保,但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与南宁市龙石居商务酒店小区的电梯安全员填写当日的电梯维保记录。2019年10月12日,由于南宁市龙石居商务酒店电梯15日维保期限超期,当天岑关木和梁济成在对电梯进行维保后的直接找到南宁市龙石居商务酒店的客户代表秦艳红签了2019年9月26日和2019年10月11日的维保记录。根据《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第七条中规定“维保单位进行维保,应当进行记录”。视频监控证明2019年9月26日维保公司既没有对电梯进行维保,也没有写维保记录(即10月12填的虚假记录);2019年10月12日虽然对电梯进行维保,但维保记录的落款时间是2019年10月11日。永捷电梯有限公司虽未按《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对电梯进行保养,但其每月都对进行维保,该公司没有违法所得。案件调查期间永捷电梯有限公司承认了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违法事实,同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永捷电梯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未按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本案中,当事人虽然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对于电梯维保的相关规定,但其确已进行电梯维保,其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永捷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特种设

-3-

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30000元。

原告永捷电梯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10月12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到良庆区宁市龙石居商务酒店开展电梯安全检查:检查了该酒店唯一一部电梯1#(产品编号160323)的电梯维保记录时发现电梯最近几次维保记录为2019年9月23日、2019年9月26日和2019年10月11日,经与酒店负责人蒙小云以及维保公司人员岑关木、梁济成一同查看2019年9月26日监控,未发现该公司维保人员进入酒店大堂和从后门进入酒店的视频:查看2019年10月11日监控,发现维保人员从大门进入酒店大堂,但未对电梯进行保养,2019年10月17日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永捷电梯有限公司立案,2019年12月9日市场临督管理局对永捷电梯有限公司下达了良市监处告字[2019]313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2019年l2月10日永捷电梯有限公司向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关于减轻处罚的申请》,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采纳并给予处罚叁万元人民币。1、本次事件起因是由于原告公司员工于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超期4天进行相关电梯设备进行保养(按相关规定不超过15天需对电梯设备进行保养)事件发生后原告主动进行了公司内部调查、处理了相关责任人,并且对电梯使用单位致歉,主动承担责任,未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和其他影响。2、被告于2020年2月10日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良市监处字[2019]215号),处罚金叁万元(因新冠疫情原因,物流及快递等通讯方式不通畅原告于2020年3月11日收到处罚书并且当天立即主动缴纳了罚金)。3、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未按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

-4-

万元以下罚款。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沿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4、原告自接收到被告《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主动承担责任、处置相关责任人和对电梯使用方致歉,且未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及其他影响。符合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等可以对处罚进行减免的条件。原告在处罚决定做出之后也一直在与被告积极沟通,并且于2020年5月27日向被告的上级单位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起过行政复议,因疫情原因导致超过了行政复议期限所以并未受理。5、因被告未正面回应原告的积极沟通,且去核实原告所依法依规具备的可以减免行政处罚金额的条件,未响应新冠疫情期间给予中小企业、危困企业帮助和支持的国家号召,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1、减免被告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良市监处字〔2019〕2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数额至1万元。

原告永捷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行政处罚告知书,证明被告这边对我们作出的一个电梯维护保养一案已调查终结,还有,违规事实的一个说明,给予处罚3万元;

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基本是阐述违规的一个事实、违规当事人的一个笔录,还有处罚款的一个金额,还有账号,然后要我们根据时间缴纳罚款的一个账号;

3、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及缴款收据(没有原件),证明原告已经缴纳罚款3万元;

4、特种设备安全法及行政处罚法,证明处罚范围;

5、广西市场监管局出台十六条抗疫新政,证明在这种特殊情况下政府对这种

-5-

行政处罚的特殊处理。

当庭提交: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证明在第27条里面原告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一些条件,我们是满足的。

7、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证明该法第88条说明我们的行为在设备安全法中是处于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一个罚款。

8、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证明里面的第27条规定较大数额的罚款,只需要实行听证。

9、保养的酒店的一个情况说明,证明没有造成不良后果。

10、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证明我们已经申请了复议但是不予受理。

被告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辩称,根据原告诉讼主张,其对被告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合法性没有任何异议,其仅认为对其处于3万元的罚款较高,诉请将罚款数额减至1万元。被告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原告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理由如下述。因原告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之规定,未按特种设备案例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送,被告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在被告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已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规定,考虑了其违法情节较轻的因素,因此,在《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

-6-

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今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规定的罚款幅度之内,处予原告较轻的罚款处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之规定,被告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合法合理,完全恰当,不存在任何变更之法定事由。原告讼请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对其进行处罚,依法不能成立。为此,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依据:

依据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市场监管管理行政处罚暂行规定》;

证据有:

1、良市监询字[2019]3120号《询问通知书》、《送达回证》,证明被告对原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充分听取了原告的意见。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合法合理,符合程序要求;

2、对黄祖能的《询问笔录》,证明同证据1;

3、对岑关木的《询问笔录》,证明同证据1;

4、良市监询字[2019]3121号《询问通知书》、《送达回证》,证明同证据1;

5、对蒙小云的《询问笔录》,证明同证据1;

-7-

6、良市监询字[2019]3122号《询问通知书》、《送达回证》,证明同证据1;

7、对秦艳红的《询问笔录》,证明同证据1;

8、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涉案电梯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电梯使用单位营业执照、梁济成从业资格、黄正熙身份证复印件、岑关木身份证复印件、蒙小云身份证复印件、秦艳红身份证复印件、黄祖能身份证复印件、陈升从业资格、岑关木从业资格,证明同证据1;

9、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二份,证明同证据1;

10、证件复制(提取)单及相关证据,证明同证据1;

11、蒙小云《情况描述》,证明同证据1;

12、岑关木情况说明,证明同证据1;

13、原告对黄祖能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同证据1;

14、涉案电梯维护合同,证明同证据1;

15、原告《关于减轻处罚的申请》,证明同证据1;

16、良市监处告字[2019]313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同证据1;

17、良市监处字[2019]2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EMS回单及收寄记录,证明同证据1;

18、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明原告缴纳了罚款;

经庭审质证:

一、被告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5的三性无异议。但以上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有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形,而且

-8-

被告在对原告进行处罚时,也根据原告违法事实的轻重,依据法律作出适当处理,处以其比较轻的罚款。原告的证据也没有办法证明其有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事实。原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是没有办法消除。因为由于它不按时对电梯进行检测保养的行为,就让电梯在运行过程中就存在一个危险的状态。事后怎么弥补都弥补不了,这也是特种设备安全法设定检测人员必须按时,按规范对电梯进行养护的立法本意。2017年至今我们所能够查到的,他就已经接受过三次处罚,从行政机关的角度看来还是屡教不改,但是我们仍然根据本案的事实给他较轻的处罚。

原告对被告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对其法律适用有异议,认为处罚过重,被告是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来对我们公司进行处罚的,行政处罚法第27条,如果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我们公司的行为中是符合了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以及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根据我们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如果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罚做出2万元以上处罚的话,实际上是一个较大数额的行政处罚。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一、原告提交的证据1-5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二、被告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证据1-18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12日,被告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到良庆区宁市龙石居商务酒店开展电梯安全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酒店唯一一部电梯1#(产品编号160323)的电梯维保记录最近几次维保记录为2019年9月

-9-

23日、2019年9月26日和2019年10月11日,经与酒店负责人蒙小云以及维保公司人员岑关木、梁济成一同查看2019年9月26日监控,未发现该公司维保人员进入酒店大堂或从后门进入酒店的视频。查看2019年10月11日监控,发现维保人员从大门进入酒店大堂,但未对电梯进行保养。2019年10月14日,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原告的维保人员岑关木、维保工程部经理黄祖能及南宁市龙石居上午酒店负责人蒙小云、前台服务员秦艳红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19年10月17日被告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永捷电梯有限公司立案,经调查查明,2019年10月12日原告永捷电梯有限公司电梯维保人员岑关木、梁济成到南宁市龙石居商务酒店对电梯进行维保,但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与南宁市龙石居商务酒店小区的电梯安全员填写当日的电梯维保记录,由于南宁市龙石居商务酒店电梯15日维保期限超期,当天岑关木和梁济成在对电梯进行维保后的直接找到南宁市龙石居商务酒店的客户代表秦艳红签了2019年9月26日和2019年10月11日的维保记录。根据《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第七条中规定“维保单位进行维保,应当进行记录”。视频监控证明2019年9月26日维保公司既没有对电梯进行维保,也没有写维保记录(即10月12日填的虚假记录);2019年10月12日虽然对电梯进行维保,但维保记录的落款时间是2019年10月11日。原告永捷电梯有限公司虽未按《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对电梯进行保养,但其每月都对电梯进行维保,该公司没有违法所得。案件调查期间与原告永捷电梯有限公司承认了未按照特种设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违法事实,同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19年12月9日被告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原告永捷电梯有限公司下达了良市监处告字[2019]313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可进行陈述及

-10-

申辩。2019年l2月10日原告永捷电梯有限公司向被告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关于减轻处罚的申请》,被告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原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之规定,未按特种设备案例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在被告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规定,考虑了其违法情节较轻的因素,因此,在《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今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规定的罚款幅度之内,处予原告较轻的罚款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被告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2月10日对原告作出良市监处字[2019]2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原告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30000元。原告于2020年2月27日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于2020年3月11日缴纳罚款3万元。原告不服,于2020年5月向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由于超过提起行政复议期限,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受理。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如所请,被告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答辩如前。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及送达回证、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证件复制(提取)单等在案证据,能够证实被告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南宁市龙石居商务酒店开展电梯安全检查时发现原告

-11-

永捷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事实。原告作为维保公司在从事电梯进行保养的过程中,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在电梯的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违法行为。原告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仅对法律适用有不同意见,认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本院认为原告的违法行为不仅仅侵害电梯所有人的权益,所有去住酒店的客户都因为原告的违法行为处于一个危险状态之中,并不一定要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物损失才是危害后果,让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处于一个危险状态,这也是一个危害后果。因此,原告的证据不能够证明其已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即不能证明原告具备法定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对原告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原告主张被告作出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未告知听证程序的问题,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0元以上,被告才应当告知被处罚人有听证的权利,对原告主张被告处罚程序违法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被告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规

-12-

定,考虑了其违法情节较轻的因素,且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供述有关情况等因素,决定给予原告减轻处罚,即对原告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作出处罚决定后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原告,执法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告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原告作出的良市监处字[2019]2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西南***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西南***电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邓晓艳

人民陪审员  李艳红

人民陪审员  粟 晋

-13-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谭淑丹

书 记 员  雷静雯

-14-

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五条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

(四)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

-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罚没数额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