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2民辖终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浦城县华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浦城县莲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2766158629G。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原审被告:洪江市楠木山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深渡乡楠木山林场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81559514475M。
法定代表人:*东京。
原审被告:***,男,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上诉人浦城县华通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江市楠木山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2019)湘1281民初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洪江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华通公司于2019年6月9日已经收到本院依法邮寄送达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对管辖权有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15)日提出,但华通公司向本院提交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落款时间为2019年7月25日。因此,被告华通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驳回浦城县华通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浦城县华通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另外本案涉嫌职务侵占案件,可能会涉及到多个地方,包括嫌疑人***住所地、单位所在地等等,那么此时具体该由哪个地区管辖,我国法律规定职务侵占罪的管辖地为犯罪行为地,而犯罪行为地往往都是犯罪嫌疑人公司所在地,移送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管辖更加有利于浦城县公安局进行侦查和犯罪审计工作,何况现在已经是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是合同纠纷。因此,上诉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至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审原告***系将自己的挖机和压路机等机械设备租赁给原审被告***使用,用于建设***所承包的洪江市楠木山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进场公路工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因本案租赁物使用地在一审法院的辖区,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且原审被告之一洪江市楠木山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亦在一审法院的辖区。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家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