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81民初3182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怀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怀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浦城县华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莲塘路2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2766158629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浦城县华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浦城县华通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浦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依法作出(2019)闽0181民初318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浦城县华通工程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浦城县华通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6日作出(2019)闽01民辖终436号民事裁定书,维持本院管辖权异议裁定。原告***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0831元,减半收取5415.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曾建
人民陪审员*琦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