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281民初739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
被告:洪江市楠木山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深渡乡楠木山林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81559514475M,现无法联系。
法定代表人:***,现无法联系。
被告:***,男,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现无法联系。
被告:浦城县华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浦城县莲塘路2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2766158629G。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洪江市楠木山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楠木山公司)、***、浦城县华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所欠原告欠款(租金)15300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被告余志军承包了被告楠木山公司的进场公路,租用了原告的挖机和压路机。原告与被告余志军进行结算,被告余志军欠原告租金153000元,并于2015年出具欠条一份。2015年9月2日,原告填写了领据一份,到被告楠木山公司领取该款,楠木山公司予以认可却至今未付款。被告余志军挂靠被告华通公司,应与***承担连带责任。另原告曾于2017年6于12日向洪江市人民法院起诉,因父亲罹患癌症耽误开庭时间而按撤诉处理。
被告华通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是债权债务关系而非工程问题,应由被告所在地浦城县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查清事实。且认为本案被告***涉嫌职务侵占,案件移送浦城县人民法院更有利于浦城县公安局进行侦查和审计工作。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华通公司于2019年6月9日已经收到本院依法邮寄送达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对管辖权有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15)日提出,但华通公司向本院提交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落款时间为2019年7月25日。因此,被告华通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浦城县华通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丽
人民陪审员尤世美
人民陪审员何胜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