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城县华通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宏川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原福建省罗源县水利水电工程公司)、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304执异39号
案外人:浦城县华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城县莲塘路2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2766158629G。
法定代表人:廖武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静怡、陈峰,福建闪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申请执行人:福建宏川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原福建省罗源县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凤山镇学前新村8-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315474351X8。
法定代表人:陈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国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尚德东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3210037129945。
法定代表人:蔡珊珊,镇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宏川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浦城县华通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20)闽0304执恢536号《执行裁定书》、(2020)闽0304执恢536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人民政府开设在莆田农商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高支行的帐户9040××××1035的冻结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过程中,案外人浦城县华通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浦城县华通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浦城县华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豪杰
审判员  陈丽生
审判员  李亮德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