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城县华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如、浦城县华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181执22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如,男,196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浦城县华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莲塘路2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2766158629G。
法定代表人:廖武伟。
申请执行人**如与被执行人浦城县华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城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闽0181民初560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浦城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如施工费用6411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浦城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2021年5月13日,申请执行人**如与被执行人浦城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双方约定:浦城公司共结欠**如判决款项641150元,在浦城公司支付**如款项300000元后解除对浦城公司账户的冻结。余款341150元浦城公司应在其账户解除冻结后的20个工作日内支付。案外人廖俊昕(身份证书号码350722xxxx34)对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2021年5月13日,浦城公司依约汇入其冻结账户30万元,本院予以扣划。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如与被执行人浦城公司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因履行期限尚未届满,需长期履行,故本案可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忠煜
审判员  陈丽萍
审判员  吴孝庆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心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