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圆山新城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新静界消音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南省中南建设装饰总公司、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漳州圆山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2民初648号之一
原告:广州新静界消音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沧联工业园D1地块E栋厂房。
法定代表人:罗钰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良,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中南建设装饰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56号湖南省包装总公司大楼九楼。
法定代表人:梁翠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健,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少杰,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延安北路46号。
法定代表人:赖锦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阙魏超,该公司职员。
被告:漳州圆山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海九湖镇百花村324国道边。
法定代表人:陈世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新静界消音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中南建设装饰总公司、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漳州圆山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新静界消音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漳州圆山新城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新静界消音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新静界消音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漳州圆山新城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王铁玲)
人民陪审员 (孙坚强)
人民陪审员 (万丽琼)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 员( 商梦 莹)
附本案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