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212民初3460号
原告(反诉被告):漳州圆山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高新区九湖镇衍后村吉吉高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尚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厦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工业区建材园**2F/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自明、***。
原告(反诉被告)漳州圆山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山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厦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圆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自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圆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反诉原告)***公司立即将符合圆山公司招标要求的2件移动式水带卷盘、2件移动式手动炮、2件移动式自摆炮、2件移动式遥控炮、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液桶、2套泡沫枪、100盘低压水带、100盘中压水带、3架挂钩梯交付给圆山公司;2.判令***公司立即向圆山公司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37166.6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公司中标由圆山公司负责招标采购的《漳州高新区九湖消防站灭火器材采购项目》,双方于2020年10月22日签订《采购合同》,由圆山公司向***公司购买机动消防泵、移动式水带卷盘或水带槽等产品。经对***公司所供货物进行验收,结果为***公司所供货物中出现大量不符合圆山公司合同要求的产品,***公司对此进行签字确认。现圆山公司已多次催促***公司将案涉符合合同要求的合格货物交付给圆山公司,但***公司一直拖延交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司行为已构成违约。***公司应立即向圆山公司交付合格的货物,并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反诉原告)***公司辩称,一、圆山公司因***公司不是圆山公司意向中标人,其为了使***公司合同难以正常履行,收到***公司标的物后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及时履行验收职责,依法应当视为已经验收合格。***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参与圆山公司委托福建建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的漳州高新区九湖消防站个人防护、消防器材采购的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通过评标委员会评审依法取得中标资格,***公司取得中标后依照招标文件规定与圆山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根据圆山公司要求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35529.48元(见证据清单编号1-2)。合同签订后,***公司严格依照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承诺、合同各项技术要求和交货约定时间,于2020年11月7日携带货物验收相关资料及合同项下的全部货物,按照圆山公司指定的地点全部交付完毕。圆山公司在2020年11月7日收到标的物后,并未依法及时履行验收职责。因此,***公司在交货现场即向圆山公司提出要求及时验收,圆山公司工作人员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及时验收职责后,仅出具一份货物数量签收单且表示验收的具体时间另等通知,***公司收到签收单后无奈将验收人员撤回等待其通知。之后圆山公司收货后并未有再任何通知,经***公司多次向圆山公司催促货款后,其表示验收合格后才能付款并于2020年11月24日通知***公司验收,***公司为了收回货款无奈只能配合其验收要求,此要求违反合同约定(详见证据清单编号4-5)。本合同买卖金额高达35.5万元,除全部由***公司全额垫资交货外,还根据圆山公司要求另交一笔履约保证金给圆山公司。本合同属于未约定验收时间,根据法律规定圆山公司应当依法及时验收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而圆山公司不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及时验收义务不支付合同货款,圆山公司上述行为,违背***正、诚实信用原则,严重违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有关规定。***公司认为,交货当天圆山公司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验收情有可原,但圆山公司在被不断催促下竟然拖延长达17天才履行检验,已经构成合同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合同履行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积极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圆山公司在应当检验期内未作检验,未通知***公司产品与约定不符,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当自行承担。***公司所交付标的物应当视同符合合同约定,圆山公司应当按约定支付货款(详见证据清单编号1)。二、基于上述事实,***公司本完全能够依照供货事实、合同规定、法律依据要求圆山公司依法直接支付货款,因秉持客户至上的理念以及受其国有企业强势地位影响,为了能够解决问题尽快收回货款,只得违心无奈配合其货物验收。***公司秉持客户至上的理念以及为了能够解决问题尽快收回货款,于2020年11月24日只能违心配合其货物验收。圆山公司与***公司共同检验,检验中圆山公司对“消防水炮”的检验方式违背了合理的检验方式,拒绝***公司现场提出的应当根据GB19156-2019《消防水炮通用技术条件标准》将水炮抬高至3米进行检验。圆山公司同时无理提出***公司已经按照其要求交货的“水带”也不符合要求,无理无据声称“水带”是老款产品、质量重、卷盘大,违背自身设置的招标文件要求。招标文件关于“水带”有完整的技术参数要求,并未有上述约定(详见证据清单编号5)。1.关于“移动式消防炮(2门手动炮、2门遥控炮、2门自摆炮)”,圆山公司验收人员不按照国家对消防水炮产品的检验方式可调整范围内检验,坚持将消防水炮放置于最低点进行测试,指定消防水炮必须放置于地面的检验方式进行射程测试检验,拒绝***公司根据国家对消防水炮产品检验方式提出的“水炮”抬高测试的合理要求进行测试检验。消防水炮正确的检验测试方法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允许的测试高度3米以下范围内给予消防水炮抬高进行测试,但该合理、合法的要求被其无理拒绝。消防水炮置于同起点不同高度,喷射距离必然不同,因此国家对该产品测试方法作出特别规定,实际圆山公司进行测试时消防水炮置于地面高度仅约40厘米。2.关于“低压水带”及“中压水带”(下统称“水带”),圆山公司验收人员又无理声称水带老款太重、卷盘大不符合要求,事实***公司所交付的水带完全是根据圆山公司的技术要求并经过其委托的评审专家确认后定制交货,所交付水带属于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及***公司的投标文件承诺响应提交的产品,也完全是依照双方签订合同的投标品牌、规格型号提交的原厂产品。圆山公司收货后岂能以老款太重卷盘大为理由称不符合要求并提出退换货要求,真是岂有此理(该水带招标文件中多项技术参数要求属于定制产品,技术参数要求也是由圆山公司自己编制)。***公司交付的全部产品包括水带均为双方所签订合同的中标品牌、规格型号交付的原厂产品,且全部中标品牌、规格型号都是经过圆山公司委托专业的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评审后认可的中标产品,并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依法公示。同时,所交付的产品包括消防水炮、消防水带等均具有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消防产品3C认证证书》等产品合格证明资料(详见证据清单编号×××15、18)。圆山公司上述无理验收行为发生后,其自行在验收报告上填写上述产品不符合要求须退换货。***公司认为,圆山公司这些验收行为和要求违背了《政府采购法》***正、诚实信用原则和《民法典》的诚实信用原则,并且违反了双方合同中约定的“5.2测试验收、a.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其为了排斥政府采购意向外中标人,以不合理不合法的检验方式得出的结果和违背合同约定,即提出退换货要求明显属于违约的恶意刁难达到拖款目的行为(详见证据清单编号5),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赔偿***公司相应损失。该次验收报告中圆山公司还表示,1.一个“移动式水带卷盘”运转不灵敏(***公司验收代表已当场解决),2.缺少泡沫比例混合器两个(事实上混合器是与泡沫桶泡沫枪属于一体化并不缺少,双方已确认)。上述情况***公司验收代表对圆山公司制作的验收报告现场向其提出异议,但因受其属大型国企强势地位以及担心得罪其验收人员引起更大刁难的心理影响,因此***公司验收代表迫于无奈违心在其制作的第一次验收报告上签字。基于上述情况,***公司因资金紧张无力支付各项开支和农民工工资,为了能够尽快收到货款在明知被刁难的情况下与产品生产厂家联系,希望厂家理解协助解决。厂家给予明确回复产品合格符合要求且属于定制产品不能退换货,再更换也是一样,并针对“消防水炮”合格的测试方法问题发给***公司GB19156-2019《消防水炮通用技术条件标准》文件,让***公司向圆山公司申请复验,厂家答应***公司支付差旅费人工费可以派技术员到现场参加复验。因此,***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以书面形式依理依法向圆山公司提交《验收结果说明》(详见证据清单编号6)。说明中表示“消防水炮”符合喷射距离要求,向其请求应当共同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水炮”测试方法进行测试,同时一并向圆山公司提交了国家关于“消防水炮”检验测试标准文件向其申请复验。并说明“水带”是根据圆山公司要求的技术参数定制而成,且完全按照双方签订合同的品牌、型号、规格技术参数交付的,不具备退换条件。经***公司一个多月中多次与圆山公司上述沟通后其终于同意复验,于2020年12月25日双方进行第二次测试复验。***公司为了复验顺利进行验收通过,特为厂家技术员购买往返机票派员参加配合复验,为了双方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检验,***公司与圆山公司代表林经理沟通“消防水炮”抬高测试后得到林经理的同意。***公司还带去GB19156-2019《消防水炮通用技术条件标准》文件(详见证据清单编号17)。同时,***公司为了方便“水炮”抬高测试特又带去一部叉车(用于抬高水炮测试)。根据国家GB19156-2019《消防水炮通用技术条件标准》规定:水炮射程的测量须在平坦的场地上进行,试验时在炮的进口处装一压力表,压力表精度不低于1.5级,水炮的仰角为30°±2°,水炮出口离地面垂直距离不超过3米,顺风向喷射方法进行测试之规定。***公司依双方约定到达圆山公司检验现场后,根据上述约定规定进行“水炮”测试要求并再次提交国家标准文件给圆山公司验收代表齐队长希望按规定检验测试,但圆山公司验收代表齐队长竟然再次粗暴违约拒绝***公司合理、合法的测试要求,依旧按照其第一次测试方法进行测试,岂有此理?因此,***公司再次向其提出按国家允许的测试方法要求测试,再次遭到其无理拒绝(详见证据清单编号7拒绝录音证据)。基于圆山公司上述第二次违反国家验收规定过程,复验后***公司当场表示抗议无果。之后,***公司依理依法,依照合同规定不接受圆山公司退换货的无理要求,同时在长达30多天中多次要求圆山公司依照合同规定履行支付货款义务,圆山公司拒不履行付款职责,并于2021年1月27日给***公司寄送《第二次验收情况函》,函中再次表示产品不符合要求拒绝支付货款,并额外提出验收现场不曾提出的“挂钩梯”重量不符合要求(招标文件要求≤11KG,其表示实测为11.3KG),一部楼梯重量要求11公斤如确实超重6两难道就不能使用吗?为此***公司在催讨货款中也表示该楼梯确实不要可以退掉。如此所称不符合要求实为不合理的恶意拖款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三、圆山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为逃避信访报复信访人、恶意拖款对***公司提起虚假恶意诉讼,且隐瞒重要证据(第二次验收报告)利用诉讼活动达到诉讼之外的不正当目的。***公司深知,作为供应商应当以服务好客户为原则,理应最大限度的服务于客户,本案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规定,交货后圆山公司未及时履行验收职责就已是应当视为验收合格,而为了服务于客户和希望能够尽快收到圆山公司货款,***公司一再忍气吞声靠借贷支付农民工工资等支出,一件圆山公司本应当收到货物依照合同规定及时验收及时付款的项目,依照合同规定早就应当被视为验收合格的项目,被圆山公司至今反而虚假恶意起诉,天理、***在!***公司作为小微企业,为此项目全额垫资投入30多万元货物本钱,至今圆山公司分文不付,催讨过程中为了着急支付农民工工资、税金,房屋水电、生产厂家各项费用等,被迫无奈委屈之下向圆山公司要求起码应该先支付其认为已经验收合格的产品货款,但圆山公司至今仍然分文不付并隐瞒重要证据虚假恶意提起民事诉讼,完全以国有企业的强势地位欺压小微企业,完全是因为利用公权力排斥意向外中标人,以一副黑社会组织涉黑涉恶性质的黑恶行为欺压小微企业行为。***公司在长时间多次向其催讨货款无力讨回的情况下,被迫无奈于2021年2月1日及2021年4月10日,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福建省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投诉举报有关规定的通知》分别向福建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福建省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提出关于圆山公司恶意拖款的控告信访,并于2021年3月9日向漳州市龙海市人民法院起诉提交圆山公司付款的立案申请(详见证据清单编号19-20),后因担忧诉讼耗费时间长,没有钱支付律师费、诉讼费而放弃申请起诉立案。之后圆山公司为了逃避信访控告压力,于2021年4月20日两个工作人员到***公司进行商议,言语中该工作人员表示除了“水炮”因验收测试方法有存在争议外,其它产品均合格,并表示1周内会先支付“水炮”以外的货款,并要求***公司向信访部门撤访等(见证据清单编号21-22)。***公司信以为真,于是又再次于2021年4月21日开具发票给圆山公司等待其付款撤信访(第一次2021年1月2日开具的发票被圆山公司退回,且4月21日开具的发票又被再次退回)。至2021年5月11日***公司因迟迟未收到圆山公司答应要付的款项,就与圆山公司林经理询问,其表示已经离职可以帮***公司了解下情况但最终无结果。***公司又于5月12日向福建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及福建省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了解催办进度时,***公司得知圆山公司竟然于2021年5月8日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真正的属于古人所言“恶人先告状”,肺都差点气炸了。至此,***公司认为,圆山公司工作人员到***公司处造访看似其有积极解决的态度,实质是为了继续刁难拖欠货款、违法逃避信访,继而恶意诉讼实现其报复***公司对其信访之目的(详见证据清单23)。本案属于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造成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公司因不是圆山公司某些公职人员意向中的中标人。因此,交货后圆山公司公职人员以借合法的验收理由做外衣,实施违背约定违理违法的恶意验收恶意拖欠款、至今实施虚假恶意诉讼。圆山公司与本案直接相关的同时有另外2个合同包使用公共资金违法乱纪行为是①招标文件设置部分产品技术参数指向唯一供应商,造成不正当竞争高价中标;②中标后中标公告未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示中标品牌、规格型号(详见证据清单24);③未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将中标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未依法公示上述内容将导致失去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则,使其他投标人及公众无依据对其进行监督,这些违规违法操作都是为了掩盖招投标串通行为。同时,这2个合同包货款圆山公司也已经老早支付供应商,这些事实明显证明其利用公权力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涉嫌串通行为。本案招标项目圆山公司申请采购预算金额高达100多万元,政府采购资金预算严重虚高,而合法且符合招标要求的低价中标人(***公司)中标价格仅30多万元,因此伤害了某些公职人员利益而受到其严重的恶意排斥。综上事实,***公司认为,整个事实过程圆山公司为了控标排斥意向外中标人(***公司)不顾于法律规定和合同规定,以严格验收为由不正确履行验收职责,弄虚作假、滥用职权无理以产品不符合压制供应商退换货后达到再找意向人采购货物目的,不顾于法律规定,恶意违约恶意拖款,直至隐瞒重要证据提起虚假恶意诉讼,且有恶意的主观动机、有恶意的实施行为、有存在恶意的目的,其目的是为了逃避***公司的信访控告、报复信访人、排斥意向外中标人,达到继续拖欠***公司货款目的转而采取虚假恶意诉讼。圆山公司在明知其诉讼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却隐瞒重要的证据达到诉讼能够立案目的(不出具第二次验收报告证据),利用诉讼活动达到诉讼之外的不正当目的。虚假恶意诉讼侵权属于行为人利用诉讼程序进行的一种侵权行为,***公司请求法院支持***公司向圆山公司侵权责任赔偿,并建议法院在审理本案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要求***公司及圆山公司签署《诚信诉讼保证书》,以引导双方当事人诚信诉讼,保障高质量庭审,维护司法公正,保证司法权威。综上所述,***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圆山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反诉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定圆山公司虚假恶意诉讼行为并承担法律责任。2.判令***公司交付给圆山公司的标的物符合双方合同约定。3.依法判令圆山公司立即向***公司支付全部拖欠货款355294.75元(包含合同约定的3%质量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4.依法判令圆山公司立即向***公司支付合同违约金18万元,暂计至反诉之日,后续损失将按实际追加请求(根据招标文件和双方合同约定,圆山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665147.3元,***公司主动降低违约金要求)。违约金计算方法:根据《采购合同》9.4规定:甲方逾期付款的(有正当拒付理由的除外)应按照逾期金额的每日1%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即项目第一次验收时间为2020年11月24日,***公司交付所有付款所需资料时间为2021年1月4日,截至2021年7月16日已逾期193天,违约金为:344635.908×1%×193=665147.3元。5.依法判令圆山公司立即退还***公司向圆山公司支付的合同履约保证金35529.48元。6.针对圆山公司隐瞒重要证据,为拖延付款、逃避信访提起的虚假恶意诉讼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对圆山公司判处治安拘留及罚款。7.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判令圆山公司依照本条例承担法律责任并进行相应处罚。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四条:请求法院针对圆山公司提起的虚假恶意诉讼行为、本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公职人员失职渎职行为、本招标项目其它合同包涉嫌串通招投标依法移送监察委进行调查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对圆山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相应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10.判令本案反诉费由圆山公司承担。11.判令驳回圆山公司全部恶意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除了本诉答辩意见中所列事实与理由外,另补充如下:圆山公司未根据民法典620条在合理期限内对***公司交付的所有货物进行验收,应该根据法律及合同规定视为验收合格,***公司于2020年11月7日交付所有货物至圆山公司指定地点,当天未进行验收,仅做数量签收,圆山公司拖延至2020年12月24日才组织验收,已经超过法律和合同约定合理期限。本合同仅9种产品,属于一般验收人员通过眼睛观察,手感验收,产品有检测机构和强制证书进行检查核对,验收差不多三天,圆山公司拖延了17天才验收。圆山公司没有支付任何预付款,其恶意行为通过貌似验收进行推托付款行为。如验收需要第三方参与,圆山公司应提前准备。根据合同标的物的特征,一天内就能验收完毕,圆山公司拖延至17天才验收,违背法律及合同约定的合理期限,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两次水炮验收,圆山公司两次拒绝抬高测试。实际上水炮抬高测试是可以符合要求。***公司交付标的物至今已经近300天,现在再检验也不具备条件及参考性了。圆山公司在验收环节中拒绝***公司提出的按国家标准抬高测试的方法。合同约定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该约定为买受人验收依据及验收方法。该消防炮的测试就应按国家标准来执行测试,圆山公司的行为违反法律及双方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合同违约责任。圆山公司为了排斥意向外中标人,多次蒙骗***公司,说可以支付货款,出尔反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为了让***公司去撤回信访,为了逃避信访隐瞒事实及证据,提出虚假恶意诉讼,把第二次自身出具的验收报告不作为证据提交,这个验收的事实依据跟第一次的验收报告不同。并以不合理的理由谎称***公司提交的货物不符合要求,其行为属于恶意虚假诉讼,浪费司法资源。***公司有提交相应证据进行佐证,若有提交虚假证据,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请求支持***公司反诉请求。
原告(反诉被告)圆山公司辩称,一、圆山公司已经履行及时检验的义务,***公司所述违背客观事实,且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本案中,圆山公司与***公司并未约定检验期限。圆山公司于2020年11月7日收到案涉产品,于2020年11月24日便组织***公司和使用单位高新区九湖消防队各方对案涉产品进行验收,该检验期限属于合理期限。况且《采购合同》第6条第3款也对产品质量保证期进行了约定。因此,***公司所述违背客观事实,且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不应支持。二、经组织各方验收,***公司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要求,因此付款条件未成就,圆山公司无需向***公司支付货款。1.关于水炮问题:根据国标GB19156-2019第6.4.2.1.1试验条件要求:“测量须在平坦场地上进行,消防水炮或消防泡沫炮出口离地面距离不超过3米”。换言之,在测试时,只要是在3米以下测试,就不违反国家标准。结合消防实际执勤需要,所做测试和实际应用都应放在平坦的地面进行,全国消防也均采用此等条件测试。因此,圆山公司的测试标准并未违反国标,***公司所述违背客观事实,缺乏法律依据。2.关于水带问题:根据***公司提供的反诉证据清单第6组证据(14-15页),圆山公司招标文件要求:“低压水带、中压水带的材质需采用进口消防水带专用聚醚型聚氨酯”。***公司在第15页说明里面自认其所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此项要求,做不到同时具备重量轻、柔软性好等特点。因此,讼争水带产品无法保证消防部队快速反应,不适应消防执勤快速灭火的需求,也不符合招标要求。为此,圆山公司检验方式方法并未违反国家标准,在***公司代表、使用单位代表、圆山公司代表均在场的情况下对讼争产品进行的检验,检验结果为***公司提供的产品中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产品的情形(具体详见圆山公司提供的第二组证据),***公司不持异议,并签字确认。因此,认定本案不符合合同要求产品的情形,应以此份验收结论作为认定依据。本案中,在***公司要求下,确实存在圆山公司组织各方对第一次不符合产品中争议较大的产品进行复验,圆山公司认为该份结论并未取代第一次验收结论,况且***公司并不认可该验收结论,并拒绝签字确认。因此,第二次验收的结论并未生效,仍应以第一次验收结论为准。退一步讲,因***公司将第二次验收结论作为证据提交,若法院认定***公司认可该结论,则也能够说明***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情形,根据《采购合同》第4条之约定:***公司提供的货物需全部验收和合格,且提供完整约定材料后,圆山公司才需履行付款责任。综上,因讼争产品系消防用品,其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要求,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关乎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因此,***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要求提供产品。本案中,***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因此付款条件未成就,圆山公司无需履行付款责任。相反,***公司应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产品给圆山公司。三、如前所述,***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产品,***公司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采购合同》第9.1之规定:“若合格率<90%,则甲方对不合格的货物给予退货,且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乙方还应按不合格货物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对以上不合格货物另行采购”。本案中,***公司提供的产品合格率低于90%,因此圆山公司有权没收***公司履约保证金,并要求***公司支付不合格货物金额20%的违约金。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公司的反诉请求。
原告(反诉被告)圆山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采购合同;2.漳州市高新区九湖消防站采购器材验收情况、告知函、快递单。被告(反诉原告)***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采购合同;2.履约保证金银行回单;3.招标文件中关于“履约保证金”退还约定;4.货物验收签收单;5.圆山公司出具的第一次验收结果;6.***公司出具的验收说明函;7.第二次验收现场录音、第二次验收现场录音(转换文字内容);8.***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验收资料及款项申请函;9.圆山公司无理退还***公司《情况说明》、验收资料及款项申请函;10.2021年1月18日***公司项目负责人杨自明致电圆山公司负责人***的通话录音、通话录音文字内容;11.***公司出具的催款函;12.圆山公司出具的《验收结果告知函》及《第二次验收情况报告》;13.《漳州高新区九湖消防站个人防护、特种防护、灭火器材、抢险救援器材采购》招标文件中关于水带的参数要求;14.***公司投标文件中关于消防水带的响应内容;15.本项目中标通知书;16.GB19156-2003《消防炮通用技术条件》;17.GB19156-2019《消防炮》;18.《消防水炮检验报告》和《消防产品认证证书》;19.***公司分别于2021年2月1日及2021年4月10日向福建政企直通车提出关于圆山公司拒绝付款的控告函;20.***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漳州市龙海市人民法院提交关于圆山公司拒绝付款的立案申请;21.2021年4月20日***公司与圆山公司在***公司当面沟通合同争议事项的现场录音、录音部分内容转文字;22.***公司项目负责人杨自明与圆山公司项目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23.厦门同安区人民法院收件通知书;24.漳州圆山新城建设有限公司漳州高新区九湖消防站个人防护、特种防护、灭火器材、抢险救援器材采购中标结果公告(合同包1:个人防护器材/合同包2:特种防护器材);25.***公司《漳州高新区九湖消防站个人防护、特种防护、灭火器材、抢险救援器材采购》的投标文件(第1、9、13页)。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双方当事人质证意见在卷佐证。经依法审查,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确认,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期间,被告(反诉原告)***公司参与原告(反诉被告)圆山公司委托福建建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的“漳州高新区九湖消防站个人防护、特种防护、灭火器材、抢险救援器材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招标编号为建盛(Z-2020)招字013号,所投合同包为“包:3”。2020年10月9日,***公司向招标单位提交了相关投标文件。2020年10月10日,***公司收到案涉招标项目的中标通知书。2020年10月15日,***公司向圆山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35529.48元。2020年10月22日,***公司与圆山公司依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的内容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圆山公司(甲方)向***公司(乙方)购买机动消防泵、移动式消防炮、挂钩梯、低压水带、中压水带等9类货物,合同价款合计355294.75元。其中,移动式消防炮包括手动炮、遥控炮、自摆炮各2门,货款分别为34770元、32208元、34770元;挂钩梯3架,单价1400元;低压水带2000米,货款53980元;中压水带500米,货款23105元。《采购合同》第4.1条约定,货物全部验收合格,乙方提供完整报销资料后15日内,甲方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7%,乙方需提供等额正式发票。剩余3%为质保金,甲方于保修期满后支付,乙方需提供等额正式发票。第5.2条“测试验收”约定,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验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第6条“质量保证”约定,中标人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验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能提供全套原产地证明、产品合格证;其他方面必须符合公安部检验合格标准。质保期:按照合同包中的技术和服务要求执行,合同包中的技术和服务未作要求的,质保期限为1年,参数有具体要求的以参数为准,从货物验收合格交付后开始计算。第9.1条“未按期交货的违约责任”约定,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或双方另行确定的延期交货期按时全部交货且验收合格的(不可抗力除外):①若合格率≥90%,乙方在验收不合格之日起3日历天内完成退换不合格货物且验收合格则不扣除违约金;若第四、第五日历天仍未完成退换不合格货物且验收合格,乙方每天应按迟交(或不合格)货物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在验收不合格之日起5日历天内未完成不合格货物的退换货且验收合格,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且对不合格货物另行采购;②若合格率
2020年11月7日,***公司向圆山公司交付了案涉《采购合同》项下的全部货物,圆山公司出具了货物签收单,并注明:“货批次已到场,未开箱验货,待使用单位统一验收。”2020年11月24日,圆山公司组织相关人员对案涉货物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公司要求按GB19156-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消防炮》规定,将案涉消防水炮抬高至出口离地3米的高度进行射程检验,验收人员未予同意,仅抬高40厘米左右。此次验收形成了《漳州市高新区九湖消防站采购器材验收情况》,内容如下:**除水带外共12种器材,验收具体情况如下:1.移动式水带卷盘共2件,存在做工质量差,其中一件运转不灵敏,有机械故障问题,做退换货处理。2.移动式手动炮共2件,存在射程不达标情况(标书要求≥60米),一台射程50米,一台射程47米,做退换货处理。3.移动式自摆炮共2件,存在射程不达标情况(标书要求≥70米),一台射程56米,一台射程57米,做退换货处理。4.移动式遥控炮共2件,存在射程不达标情况(标书要求≥60米),一台射程58米,一台射程57.5米,做退换货处理。5.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液桶、泡沫枪共2套,存在泡沫枪使用的为卡扣式接口(现有全部为快速接扣),缺少泡沫比例混合器2个,做退换货处理。6.低压水带共100盘(每盘20米),供货产品与消防现用产品存在有质量重、材质较硬、不利于执勤使用等现实问题,做退换货处理。7.中压水带共100盘(每盘20米),供货产品与消防现用产品存在有质量重、材质较硬、不利于执勤使用等现实问题,做退换货处理。参与现场验收的双方人员均在《漳州市高新区九湖消防站采购器材验收情况》上签字。2020年11月27日,***公司针对第一次验收情况向圆山公司提出《关于本次贵方消防产品验收说明》,对《漳州市高新区九湖消防站采购器材验收情况》所列明的情况逐一进行说明,并申请复验。***公司在《关于本次贵方消防产品验收说明》中提出,消防水炮应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将案涉消防水炮抬高至出水口离地3米进行射程复验。
2021年1月3日,圆山公司组织第二次验收。验收当日,***公司携带了案涉产品的生产厂家技术人员及拟用于抬升消防水炮的叉车到验收现场。圆山公司的验收人员认为根据消防工作实际情况,不应抬高测试,故未对消防水炮抬高后进行射程测试。验收过程中,验收人员最后表示有4门水炮射程未达到约定标准。第二次验收后,圆山公司制作了《漳州市高新区九湖消防站采购器材二次验收情况》,载明:2020年12月25日根据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对**器材进行复验,复验参加单位有供方代表、业主代表和货物使用方代表,复验结果如下:1.两门移动式手动炮射程不达标(标书参数射程为≥60米,验收实测为炮一55.9米,炮二57米)。2.两门移动式自摆炮射程不达标(标书参数射程为≥70米,验收实测为炮一54米,炮二55.5米)。3.挂钩梯重量超出要求(标书参数要求≦11KG,厂家提供检测报告为8.95KG,实测为11.3KG)。4.根据消防实际执勤需要,厂家所提供水带为老款产品(质量重、卷盘大,不适应消防执勤快速灭火需求),现全省消防队伍已不使用,做退换货处理。圆山公司组织的验收小组人员在《漳州市高新区九湖消防站采购器材二次验收情况》上签字,***公司人员未签字。
2021年1月3日,***公司向圆山公司寄送《情况说明及款项申请函》,对第二次验收圆山公司未予通过的4门消防水炮和消防水带验收情况向圆山公司作出书面说明,要求给予验收合格并及时付款,并随寄案涉货物发票、产品说明书、检测报告等材料。圆山公司收到材料后予以退回。2021年1月18日,***公司致电圆山公司询问货款支付进展情况。圆山公司的采购项目负责人***表示,“水炮不合格,水带符合招标要求但无法使用”。2021年1月19日,***公司再次向圆山公司发送《催款函》要求付款。2021年1月27日,圆山公司向***公司出具《关于高新区九湖消防站灭火器材采购验收结果告知函》及《漳州市高新区九湖消防站采购器材二次验收情况》,告知***公司因消防水炮等产品不符合招标要求,不具备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2021年2月1日及2021年4月10日,***公司向福建政企直通车反映货款被拖欠问题,得到回复意见为“不属于清欠范围”,“考虑双方在验收过程中存在争议”,建议由第三方检测。2021年3月9日,***公司向漳州市龙海市人民法院递交起诉圆山公司的起诉材料后撤回起诉。2021年4月20日,圆山公司指派***到***公司沟通、协商,在对话中***表示:案涉货物大比例是合格的,小部分存在验收环节、测试环节问题,其也告知公司了,百分八九十合格部分赶紧付掉。2021年4月21日,***在与***公司***微信沟通中表示,“我会尽快协调公司协商解决合格产品货款支付问题,但时间上确实比较紧,我尽量向圆山公司争取。现在我们还是抓紧来配合把拨款手续补上。”“协商处理事项一、双方协商后,对验收合格产品签订补充协议并给予支付(附验收报告、产品合格书、验收记录单、中标单位营业执照及开户许可复印件等以上材料均需**,按要求开具的验收合格产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清单附件)同时按合同约定预留3%质保金,在收到完整资料后7日历天内给予支付。二、针对存在争议产品限期进行复验,标准按现行国家验收标准下多维度测试(为保证公正有效中标单位需派代表参加、招标人、使用单位等,测试过程***正公开)。三、你单位须向反馈平台提供说明,说明内容为双方已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四、其他未明确事项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之后,双方未就验收合格产品签订补充协议及进行复验,圆山公司也未支付货款。
2021年5月8日,圆山公司向本院递交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材料起诉***公司,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案号为(2021)闽0212民初2993号,该案由立案庭法官承办。后立案庭工作人员告知圆山公司该案不属于简案范围,应撤诉重新立案。圆山公司于原定开庭当日即2021年7月6日撤回起诉,并于当日重新起诉即本案。***公司在本案答辩期内提出反诉。诉讼中,***公司申请缓交反诉案件受理费并申请先予执行。本院经审查后准予缓交反诉案件受理费,并依法裁定在281554.75元范围内先予执行。
另查明,案涉货物尚在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内。***公司交付给圆山公司的低压水带、中压水带各项参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公司交付给圆山公司的案涉货物均附有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检验结论为合格,并附有消防产品认证证书。其中,移动式消防自摆炮所附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中载明检验射程为60米。招标文件载明,移动式消防手动炮和移动式消防遥控炮的射程参数≥60米,移动式消防自摆炮的射程参数≥70米。***公司在2020年10月9日向招标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其中“二、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部分,“招标技术和服务要求”关于自摆炮的射程载明为70米,***公司关于自摆炮的“投标响应”为射程60米。招标单位接收了***公司的该投标文件,之后通知***公司中标。在本案审理中,本院要求圆山公司提供抬高设备供现场勘验测试消防水炮射程,但圆山公司不配合提供。
本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反诉被告)圆山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签订的《采购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公司向圆山公司交付的消防产品是否符合约定质量要求。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公司向圆山公司交付的消防产品中,除4门移动式消防炮(手动炮、自摆炮各2门)、消防水带、挂钩梯外,其他产品经过两次验收后圆山公司已无异议。对此,***公司举示的《关于本次贵方消防产品验收说明》、《漳州市高新区九湖消防站采购器材二次验收情况》、圆山公司的***及验收人员的谈话录音等证据可以证实。故该部分产品应认定为符合合同约定。本案双方当事人主要争议在于4门移动式消防炮(手动炮、自摆炮各2门)、消防水带、挂钩梯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可以认定4门移动式消防炮(手动炮、自摆炮各2门)、消防水带、挂钩梯亦符合合同约定质量要求,理由如下:
1.关于4门移动式消防炮(手动炮、自摆炮各2门)问题。双方争议主要在于射程及测试方法。移动式消防手动炮约定的射程参数为≥60米,对此双方无争议。移动式消防自摆炮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射程参数为≥70米,但***公司在2020年10月9日向招标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其中“二、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部分,***公司关于移动式消防自摆炮的“投标响应”为射程60米。在此情况下,圆山公司通知***公司中标并根据招投标文件签订《采购合同》,故应认定圆山公司认可***公司关于移动式消防自摆炮射程60米的“投标响应”。因此,案涉移动式消防自摆炮的约定射程参数应认定为60米。在只抬高40厘米的情形下,2门移动式消防手动炮经复验的射程为炮一55.9米、炮二57米;2门移动式消防自摆炮经复验的射程为炮一54米、炮二55.5米。根据GB19156-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消防炮》规定,消防水炮测试射程时水炮出口“离地面距离不超过3米”。在首次验收过程中,***公司提出在3米以内进行抬高测试,但圆山公司未同意。在经过沟通后,***公司携带了案涉产品的生产厂家技术人员及拟用于抬升消防水炮的叉车到验收现场参加复验,但圆山公司的验收人员仍不同意进行抬高测试。在本案审理中,本院要求圆山公司提供抬高设备供现场勘验测试消防水炮射程,但圆山公司不配合提供。鉴于圆山公司拒不在国标允许的抬升高度范围内进行案涉消防水炮射程测试及现场勘验,其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而且,案涉消防水炮均附有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检验结论为合格,检验射程为60米,并附有消防产品认证证书。综上,案涉4门移动式消防炮(手动炮、自摆炮各2门)应认定符合合同约定质量要求。
2.关于消防水带问题。圆山公司认为***公司交付的消防水带(包括低压水带、中压水带)不合格,理由是质量重、材质较硬。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公司交付的消防水带各项参数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对此圆山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在对话中也予以确认,故***公司交付的消防水带(包括低压水带、中压水带)应认定为符合合同约定质量要求。
3.挂钩梯问题。案涉挂钩梯3个,所涉货款合计4200元。案涉招投标文件载明挂钩梯重量要求是≦11千克,实际测量为11.3千克,超重0.3千克。虽然***公司交付的挂钩梯在重量上超重,但是超重幅度细微,并不影响产品的实际使用性能,故应认定为符合合同约定质量要求。
综上,***公司交付的全部产品均应认定为符合合同约定质量要求。***公司反诉请求第2项要求判令其交付给圆山公司的标的物符合双方合同约定,该请求不属于确认之诉的范围,而属于法律事实的确认,本院对该法律事实已经予以认定,在判决主文中不再表述。圆山公司关于***公司交付的移动式消防水炮等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主张,与本案认定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相应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全部驳回。《采购合同》第4.1条约定,货物全部验收合格,乙方提供完整报销资料后15日内,甲方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7%。依照该约定,圆山公司应当向***公司支付案涉买卖合同项下货款总额355294.75元的97%即344635.91元。《采购合同》第4.1条约定,合同金额的3%为质保金,于保修期满后支付。由于案涉货物尚在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内,质保金10658.84元(货款总额的3%)尚不具备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故***公司该部分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公司援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关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规定要求支付该质保金,因本案所涉《采购合同》并非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故不适用该条款规定。案涉招标文件规定,所有货物经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员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依照该规定,圆山公司应当向***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35529.48元。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由于挂钩梯确实存在略微超重问题,圆山公司在诉讼之前未支付挂钩梯货款并不构成违约,该挂钩梯货款4200元不应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基数应为340435.91元(344635.91元-4200元)。《采购合同》第9.4条约定,逾期付款的应按照逾期金额的每日1%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该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明显过高,本院依法调整为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采购合同》第4.1条约定,货物全部验收合格,乙方提供完整报销资料后15日内,甲方支付至合同价的97%。依照该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自圆山公司收到***公司寄交发票、检验报告书等资料之日(2021年1月4日)后15日即2021年1月19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关于***公司要求认定圆山公司提起本次诉讼属于虚假恶意诉讼问题。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在起诉之前对于案件涉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确实存在争议,故圆山公司为了解决争议而提起本次诉讼并不属于虚假恶意诉讼。关于***公司反诉请求第7项、第8项、9项要求依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对圆山公司进行处理问题,不属于民事诉讼审理范围,本院依法将相关材料移送有关部门审查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反诉被告)漳州圆山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厦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44635.91元、履约保证金35529.4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40435.91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案涉先予执行裁定作出后支付的先予执行款应予以相应扣减;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漳州圆山新城建设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厦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364.5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漳州圆山新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4754.12元,原告(反诉被告)漳州圆山新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590.19元,被告(反诉原告)厦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63.93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廖颖疌
代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