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2民初2993号
原告:漳州圆山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九湖镇衍后村吉吉高办公楼4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87512688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尚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金海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工业集中区建材园111号2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79809181X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漳州圆山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与厦门金海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漳州圆山新城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厦门金海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漳州圆山新城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厦门金海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漳州圆山新城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漳州圆山新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代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