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81民初1902号
原告:***,女,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漳州市芗城区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漳州市芗城区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
被告:***,女,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
第三人:漳州圆山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高新区九湖镇衍后村吉吉高办公楼41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漳州圆山新城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