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圆山新城建设有限公司

***、***不服漳州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文行初字第03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1952年1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龙海市。
委托代理人***,***和之子,男,汉族,农民,1982年1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龙海市。
原告***,男,汉族,农民,1965年10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龙海市。
被告漳州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漳州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住该局宿舍。
委托代理人宋国良,男,漳州市城乡规划局法制科科长,住该局宿舍。
第三人漳州圆山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不服被告漳州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以已另行提起行政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