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圆山新城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6民终1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3年7月20日生,住福建省龙海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6年2月1日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其,男,汉族,1959年3月25日生,住福建省龙海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2年2月2日生,住福建省龙海市。
上述四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四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57年10月13日,住福建省龙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海市颜厝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颜厝镇后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6810038861509。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民,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圆山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住福建省漳州高新区九湖镇衍后村吉吉高办公楼4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87512688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龙海市颜厝镇人民政府、漳州圆山新城建设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18)闽0681民初50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已举证证实上诉人系***财产的合法继承人。一、***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二、洪喜与***为***唯一继承人。三、上诉人是洪喜与***的合法继承人。四、村委会证明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五、***是烈士,其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辩称,上诉人无证据证明***已经死亡及上诉人是***财产的合法继承人,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龙海市颜厝镇人民政府辩称,上诉人所主张的***房产与被上诉人所拆迁的房屋存在不一致,故即使上诉人是合法的原告,对于被上诉人所拆迁的房屋,也不具有诉权。
漳州圆山新城建设有限公司未作出答辩。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确认***与龙海市颜厝镇人民政府及漳州圆山新城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BYF005号《圆山新城白云片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无效;2、依法判决确认***与龙海市颜厝镇人民政府及漳州圆山新城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BYF037号《圆山新城白云片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无效。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诉求洪喜、***姐弟两人在龙海市颜厝镇洪坂村西园社祖房产被征收拆迁及安置补偿被房屋借用人***冒领,其作为洪喜、***的合法继承人,享有诉权,请求确认二份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无效。经查,***、***、***、***诉称其系***外甥,并提供***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主张权利,但没有证据证明其系***财产合法继承人;故其不具备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审理查明,洪喜(已死亡)、**根系姐弟关系,***、***、***、***系洪喜与***(已死亡)所生子女,**根于1953年参军后至今下落不明,***入伍时家属登记为:***(已死亡)、***、洪喜、***、***、***。据***、***、***、***提供的1953年***土地房产所有证内容,***拥有位于龙海市颜厝镇****间平房。
本院认为,***是***、***、***、***的母舅,**根于1953年参军后至今下落不明,目前尚没有确实证据证明其已发生死亡,***、***、***、***主张***已被政府追认为烈士,但并未提供确实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该主张不能成立。因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在未能证实***已经死亡的情况下,***、***、***、***以因***、洪喜均已死亡,其是***财产的合法继承人为由,以继承人的身份提起本案诉讼,其作为原告的主体并不适格,据此一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98761,0)?)》第一百七十条(?javascript:SLC(98761,153)?)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javascript:SLC(98761,153)?)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