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华能建材有限公司

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华能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民辖终4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
法定代表人:谷向阳,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廊坊市华能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廊坊市开发区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中,总经理。
原审被告:沧州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迎宾大道与御河路交叉口天成首府*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17)冀0903民初33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撤销(2017)冀0903民初332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上诉理由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被告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所以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原审法院法院应当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工程所在地位于***,***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