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执454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烟台运途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被执行人山东三原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执行人上**装化学涂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执行人威海市星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运途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三原管业有限公司、上**装化学涂地板有限公司、威海市星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在本院限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威海市星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不动产;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续封,逾期,查封将失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