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丽装化学涂地板有限公司

沂水景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上**装化学涂地板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1302民初4628号 原告:沂水景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MA3P414G6U,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道托镇***北。 法定代表人:**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装化学涂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13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38111049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沂水景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装化学涂地板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沂水景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票据款300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沂水景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因与临沂创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购销合同关系,通过背书的方式从临沂创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处取得票据号码230258404410820210126834676815,票面金额3000000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临沂创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富通用设备商贸有限公司、上**装化学涂地板有限公司及安庆**商贸有限公司均是原告前手背书人。票据到期后,原告提示付款遭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规定,原告有权向临沂创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富通用设备商贸有限公司、上**装化学涂地板有限公司及安庆**商贸有限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是安庆**商贸有限公司持股100%的唯一股东,安庆**商贸有限公司未经清算便注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的规定,**应当对安庆**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恳请贵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原告在立案时曾将临沂创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富通用设备商贸有限公司、**列为本案被告,后申请撤回了对上述当事人的诉讼,本院业已准许。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沂水景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持有被告上**装化学涂地板有限公司作为前手背书人的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30258404410820210126834676815,出票人及承兑人为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汇票金额为30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21年1月26日,票据到期日为2021年10月26日。原、被告均同意被告上**装化学涂地板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沂水景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票据款1600000元,自2022年12月起至2023年12月,于每月的28日前向原告支付款项114285.7元,余款114285.9元被告上**装化学涂地板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8日前付清; 二、如被告按本协议第一项约定如期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协议第一项约定连续三期未能按时足额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沂水景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就汇票金额3000000元扣除本协议形成之后被告上**装化学涂地板有限公司实际履行部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被告均同意原告沂水景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将上述涉案票据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追索至被告上**装化学涂地板有限公司,被告上**装化学涂地板有限公司同意清偿申请,原告沂水景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同意结束票据追索流程并同意清偿签收,商票流转至被告上**装化学涂地板有限公司账户; 四、案件受理费1540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沂水景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崔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