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绿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乌海市绿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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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303民初1889号

原告:***,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海市。

被告:乌海市绿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海勃湾区。

法定代表人:潘可中,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赤峰市。

原告**庆诉被告乌海市绿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经达成调解方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裴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