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繁鸿钢结构有限公司

江苏瑞华建设有限公司、***鸿钢结构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1财保58号 申请人:江苏瑞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仙尧路2号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76687618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鸿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工业园区金岗大道与万安路交口***技楼1栋1-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UQ6A0XP。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瑞华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鸿钢结构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鸿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附财产线索)。申请人江苏瑞华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将合肥仲裁委员会提交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函及财产保全相关材料提交本院。**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为申请人江苏瑞华建设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并出具了保单保函(保险金额45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鸿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附财产线索)。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江苏瑞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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