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1民初37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北继德泰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房山科技工业园区瓜市街159号。
法定代表人:高知深,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携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2198室。
法定代表人:李春华。
原告北京北继德泰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携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作出(2022)京0111民初37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北京携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屯支行账号为XXX的账户存款352 121.9元。北京北继德泰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北继德泰电气成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携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屯支行账号为XXX的账户存款352 121.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冯 淼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郝晓萌
书 记 员 郑春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