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0108民初12050号
原告:海南黑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新埠岛新埠路8号海口水产品综合批发市场一楼5号、28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681190961U。
法定代表人:陈某1,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2,公司职工。
被告:海南金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123-8号信恒大厦14层14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57872577XE。
法定代表人:袁某,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黑香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金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在案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黑香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723.73元,减半收取为9366.86元,由原告海南黑香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倪胜源
人民陪审员 邓 梅
人民陪审员 李梅娇
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瑞婷
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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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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