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金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海口达恒贸易有限公司与海南金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拟稿人: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0106财保16号
申请人:海口达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海南金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袁仲俊,董事长。
申请人海口达恒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海南金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金贸支行账号×××内存款63150.9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出具的《财产保全担保书》、《保单保函》、《保险单》(保单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海南金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金贸支行账号×××内存款63150.9元
案件申请费652元,由申请人海口达恒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