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琼0106民初7401号
原告:海南金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袁仲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国君,该司职员。
被告:**,女,汉族,1983年8月2日出生,住海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海南金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发现本院已在先受理欧笑作为原告起诉海南金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该案案号为(2017)琼0106民初7226号,两案的双方当事人均为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即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琼劳人仲裁字[2017]第92号仲裁裁决书)而起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本案与该7226号案符合上述规定情形,应当并案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7)琼0106民初7226号案件审理。
审判长*汉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林录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家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