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中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武汉天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12民初598号
原告:武汉中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上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上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天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海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中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天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中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以被告已支付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中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中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19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武汉中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2,859.5元,退还原告武汉中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2,859.5元。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