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2财保67号
申请人:武汉中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横店街新年路以西、规划路以南(新年村大刘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669500613K。
法定代表人:王国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湖北上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天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68056845Q。
法定代表人:付海涛。
申请人武汉中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天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武汉二雅路支行账号42×××64内存款人民1,790,000元。申请人武汉中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中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天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武汉二雅路支行账号42×××64内存款人民1,790,000元。
上述保全标的价值累计限额1,79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鸿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翟淑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