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鼎特电梯有限公司

福建鼎特电梯有限公司与邵武市新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781民初2011号
原告:福建鼎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上浦路南侧富力中心A座303号。
法定代表人:骆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龙,福建通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秀娟,福建通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武市新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邵武市观山悦小区C10#一层(2、3单元之间)。
法定代表人:张新福,总经理。
原告福建鼎特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特电梯公司)与被告邵武市新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凯房地产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鼎特电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秀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凯房地产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鼎特电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新凯房地产公司支付电梯工程款481,974元,并支付从2018年4月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未支付工程款418,77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6月30日为195,922.43元)。诉讼中,鼎特电梯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新凯房地产公司支付电梯工程款418,774元,并支付从2018年12月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6月30日为120,397.53元)。事实和理由:鼎特电梯公司与新凯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观山悦A-1#及A-2#楼电梯安装合同》、《观山悦B-1#~B-5#及C-1#楼电梯安装合同》及补充协议、《观山悦C-2#及C-10#楼电梯安装合同》。合同约定鼎特电梯公司负责给新凯房地产公司观山悦房地产项目安装电梯共32台,工程总造价为1,198,020元。合同签订后,鼎特电梯公司严格按照合同及国家标准施工,并通过了政府有关部门的验收。鼎特电梯公司依约向新凯房地产公司移交了电梯检验报告及使用标志等相关文件,将电梯交付使用,并且向新凯房地产公司开具了安装发票。新凯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工程款779,246元后,余款418,774元至今未付。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由于新凯房地产公司逾期支付电梯工程款,存在明显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以逾期支付的工程款418,77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综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新凯房地产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鼎特电梯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观山悦A-1#及A-2#楼电梯安装合同》、《观山悦B-1#~B-5#及C-1#楼电梯安装合同》及补充协议、《观山悦C-2#及C-10#楼电梯安装合同》及32份电梯监督检验报告,证明合同约定了相关权利和义务,以及鼎特电梯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电梯安装义务,且电梯经检验均属合格,并已交付被告使用的事实。
新凯房地产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质证权利。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形下,本院经核对原件,对鼎特电梯公司提供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鼎特电梯公司与新凯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观山悦A-1#及A-2#楼电梯安装合同》、《观山悦B-1#~B-5#及C-1#楼电梯安装合同》及补充协议、《观山悦C-2#及C-10#楼电梯安装合同》。合同约定鼎特电梯公司负责给新凯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观山悦房地产项目安装电梯共计32台,工程总造价为1,198,020元,同时约定了电梯设备型号、数量、安装价格、付款方式、竣工移交、质量保证与免费保养、服务期限、维修保养及违约责任,其中违约责任约定:新凯房地产公司未按规定期限支付安装费的,应向鼎特电梯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每日按逾期款项总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合同签订后,鼎特电梯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电梯安装义务,且32台电梯安装后经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检验,均合格。鼎特电梯公司依约向新凯房地产公司移交了检验报告、使用标志等相关文件,将电梯交付使用。上述32台电梯均已过了12个月的产品保质期。新凯房地产公司分别于2014年9月12日支付电梯工程款144,000元,于2015年10月10日支付电梯工程款135,246元,于2016年6月24日支付电梯工程款200,000元,于2016年12月7日支付电梯工程款150,000元,于2018年12月2日支付电梯工程款150,000元,共计支付了779,246元后,余款418,774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新凯房地产公司与鼎特电梯公司签订的电梯安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鼎特电梯公司于合同签订后履行了电梯安装义务,且电梯经检验均属合格,上述电梯已交付使用并过了保质期,但新凯房地产公司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鼎特电梯公司要求新凯房地产公司支付剩余电梯工程款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且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新凯房地产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邵武市新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福建鼎特电梯有限公司电梯工程款418,774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418,77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91.72元,减半收取计4,595.86元,由邵武市新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袁文渊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金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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