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鼎特电梯有限公司

***和房地产有限公司、福建鼎特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3民辖终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八二一南街3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86910996Y。
法定代表人:林金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鼎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上浦路南侧富力中心A座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660396960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龙,福建通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鼎特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20)闽0305民初1303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其住所地在莆田市荔城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发生纠纷由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裁定本案移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称双方约定发生纠纷时由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但上诉人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经查被上诉人提供的《设备运输安装合同》,其中第九点仅注明争议应通过诉讼解决,并未约定管辖法院。故上诉人主张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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