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鼎特电梯有限公司

福建鼎特电梯有限公司与新日发展(莆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闽0304执2234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鼎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祥坂街26号富力中心A座3层03商务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660396960F。
委托代理人:何龙、***,福建通享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执行人:新日发展(莆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后卓村少林北街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84520994R。
法定代表人:许高寿,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鼎特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日发展(莆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新日发展(莆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新日发展(莆田)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福建鼎特电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5997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的被执行人与(2020)闽0304执恢16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同为新日发展(莆田)有限公司,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为了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20)闽0304执2234号案件合并在(2020)闽0304执恢196号案件中执行;
二、终结(2020)闽0304执22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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