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鼎特电梯有限公司

福建鼎特电梯有限公司、福州成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21民初608号
原告:福建鼎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祥坂街26号(原上浦路南侧)富力中心A座3层03商务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660396960F。
法定代表人:骆建华,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孟灏、宋丽平,福建福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州成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路中闽大厦B座15层15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435111F。
法定代表人:刘立。
被告: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住所福州闽侯荆溪关口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0004880035972。
法定代表人:许能锋。
原告福建鼎特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成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审理中,福建鼎特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鼎特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损害社会公共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鼎特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4元,依法减半收取计892元,由福建鼎特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秀锦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陈 燕
书 记 员 余春敏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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