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鼎特电梯有限公司

福清市鑫华鑫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鼎特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闽0181执62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鼎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祥坂街26号(原上浦路南侧)富力中心A座3层03商务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660396960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清市鑫华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音西街道音西村A3-A4幢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310733269C。
法定代表人:*金辉。
申请执行人福建鼎特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清市鑫华鑫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闽0181民初608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福清市鑫华鑫贸易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福建鼎特电梯有限公司电梯安装费、违约金、律师代理费74250元。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福清市鑫华鑫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福清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本院已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福清市鑫华鑫贸易有限公司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2021年12月9日,本院将相关的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之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之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应当及时向本院提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闽0181民初6081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忠煜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周心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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