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鼎特电梯有限公司

***特电梯有限公司、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28民初4627号
原告:***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祥坂街26号(原上浦路南侧)富力中心A座3层03商务办公。
法定代表人:骆建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孟灏,福建福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丽平,福建福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住所地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3号楼7层。
负责人:王浩,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生,男,该局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理理,女,该局员工。
原告***特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特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请为:判令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向***特电梯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8331.87元,并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特电梯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特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特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 霞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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