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鼎特电梯有限公司

***特电梯有限公司、山东百龙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926执4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祥坂街26号(原上浦路南侧)富力中心A座3层03商务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660396960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百龙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二环南***山庄2号楼3**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307132630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在本院执行***特电梯有限公司与山东百龙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特电梯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闽0926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和(2022)闽09民终8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0月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山东百龙电梯有限公司给**装款160300元及利息、律师费5900元,并负担案件的受理费1799元、执行费2393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签收,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亦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针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即“被执行人表示宁德市冠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有欠其工程款160300元”,于2022年11月24日予以核查。经查,冠泰公司表示“冠泰公司原欠被执行人货款160300元,已于2022年8月29日偿还76000元。余款84300元扣除维护费18000元(截止2022年12月份的维护费),剩余66300元是作为质保金抵押在该公司,要2023年3、4月份才能领取”。本院随后向冠泰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冠泰公司在该债权到期后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待该款到期后,由本院提取该款用于偿还债务。 三、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3685元,先予缴纳执行费2393元和案件受理费1799元后,余款19493元发放申请执行人。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通过向柘荣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济南市市中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及其他财产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对被执行人山东百龙电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六、截至2023年2月2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已经受偿19493元,案件受理费1799元和执行费2393元已缴纳。 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3年2月2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山东百龙电梯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特电梯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谢 旻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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