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高民二初字第298号
原告熊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被告高安威尼斯陶瓷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高安大道800号。
法定代表人杨轩,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杨某,男,汉族,广州市人,现住高安市。
被告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赣江北大道1号“中航广场”25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与被告高安威尼斯陶瓷发展有限公司、杨某、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高安威尼斯陶瓷发展有限公司、杨某、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高安威尼斯陶瓷发展有限公司、杨某、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