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03执113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峰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太行山路经济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696864949A。
法定代表人:曹新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市大万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河安小区中央街F栋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MA3MTL1P9Q。
法定代表人:杨云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21)鲁0503民初15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09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7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东营市大万房地产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支行3705××××6999账户的存款26583751.26元至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账户:6228××××1367。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学庆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子云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03执113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峰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太行山路经济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696864949A。
法定代表人:曹新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市大万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河安小区中央街F栋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MA3MTL1P9Q。
法定代表人:杨云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21)鲁0503民初15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09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7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东营市大万房地产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支行3705××××6999账户的存款26583751.26元至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账户:6228××××1367。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学庆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子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