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民初66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区西二路与南一路交叉路往北10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321738284T。
法定代表人:赵新文,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峰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区太行山路经济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696864949A。
法定代表人:许立恒,总经理。
申请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峰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作出(2022)鲁0502财保7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峰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山东峰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口支行,账号为8121********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峰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口支行,账号为8121********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广亮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甜甜
书 记 员 薛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