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峰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峰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民终10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峰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太行山路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许立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振凯,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强,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西二路与南一路交叉路往北100米处。
法定代表人:赵新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希望,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峰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市**区人民法院(2022)鲁0502民初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峰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峰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峰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84元,减半收取5742元,由上诉人山东峰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梅雪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晓雨
书 记 员 于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