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雅士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泰山执异字第7号
异议人泰安市雅士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闫之建。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翟代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之建、**与被执行人翟代坤(2013)泰山民初字第88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泰安市雅士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法院在泰安市中心医院冻结的被执行人翟代坤的工程款属于异议人所有,且本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借款纠纷与异议人没有任何关系,因此,法院不得对该工程款债权采取执行措施,要求解除查封
本院经审查查明,本案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泰安市中心医院2012年12月26日出具的关于“贵公司翟代坤施工的泰安市中心医院后勤服务中心:导管室26万元、二层钢结构连廊48万元、第二住院部七层康复中心27万元、门诊楼七层钢结构诊室11万元,合计112万元。工程正在审计中,工程款未支付。”的证明,本院依法于2013年4月3日、5月6日诉讼保全冻结被执行人翟代坤在泰安市中心医院的债权85万元,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冻结裁定书。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依法继续冻结被执行人翟代坤在泰安市中心医院债权85万元整,并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2014年4月11日本院调查泰安市中心医院笔录证实,被执行人翟代坤在泰安市中心医院领取过预付工程款。
本院认为,本案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泰安市中心医院2012年12月26日出具的证明,依法于2013年4月3日、5月6日诉讼保全冻结被执行人翟代坤在泰安市中心医院的债权85万元,事实清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异议人泰安市雅士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其提交的泰安市中心医院分别于2013年8月20日、10月12日、11月0日出具证明四份(复印件)提出该冻结工程款属其所有,但异议人未向本院提交其与泰安市中心医院承建工程的相关合同。对此本院认为,泰安市中心医院于2012年12月26日出具了翟代坤施工工程清单,且经本院调查,翟代坤施工前从泰安市中心医院领取过预付款,因此从现有证据可以确定翟代坤是实际施工人。泰安市中心医院虽在2013年又给审计部门出具了工程系异议人施工的证明,但该证明是基于工程审计的要求,并不能确定实际施工人。至于工程款所有权的问题,在执行程序中无权对此作出实体认定,双方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故对异议人泰安市雅士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异议请求,本院不予采纳。由于该案执行异议涉及当事人和异议人的实体权利,在本裁定送达后,如异议人、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泰安市雅士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法生
审判员  赵红梅
审判员  朱大勇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李宝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