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雅士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泰安市雅士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泰安市雅士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1-22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泰民一终字第7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市雅士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升平区17#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张宪荣,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玉龙,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刘荣明,泰安泰山徐家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生,泰安泰山徐家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泰安市雅士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3)泰山民初字第1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泰安市雅士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向我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泰安市雅士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泰安市雅士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980元减半收取4490元,由上诉人泰安市雅士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安广
审判员  王 玥
审判员  刘增凯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