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隧隧盾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维尔特隧道装备有限公司与中隧隧盾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221民初1179号之二
原告:吉林省维尔特隧道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永吉经济开发区重庆街**。
法定代表人:华长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月娥,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隧隧盾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内东街中里****/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吉林省维尔特隧道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尔特公司)与被告中隧隧盾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隧盾国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原告维尔特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维尔特公司与隧盾国际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维尔特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维尔特隧道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6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吉林省维尔特隧道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