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隧隧盾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隧隧盾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2民初6323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
法定代表人,何义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义,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隧隧盾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刚,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乡市新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窦志华,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诉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隧隧盾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新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窦志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3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斌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丁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