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4财保209号
申请人:中隧隧盾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东街中里9-17号38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市八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定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中隧隧盾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八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747803.89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后中隧隧盾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该诉前保全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中隧隧盾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申请。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