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隧隧盾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隧隧盾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八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4财保209号 申请人:中隧隧盾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东街中里9-17号38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市八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定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中隧隧盾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八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747803.89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后中隧隧盾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该诉前保全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中隧隧盾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申请。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