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仁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某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81民初2966号

起诉人:浙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751918402D,住所地江山市虎山二街73号。

法定代表人:毛曲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洪,浙江八咏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7月10日,本院收到浙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状,后浙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又于2020年7月15日补充了一份材料。起诉人浙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撤销仲裁裁决第一项及第二项。事实和理由:一、该仲裁违反了仲裁程序,严重侵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1.被告杨媛提起劳动仲裁申请时请求事项为:一、裁决起诉人向被告支付2018年11月至2020年1月加班工资11472.30元;二、裁决起诉人向被告支付2018年11月至2020年1月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8030.61元;三、裁决起诉人向被告支付2018年11月至2020年1月带薪年休假工资11472.30元。而裁决结果为:确认被告与起诉人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10月已解除。2.被告当庭放弃所有仲裁请求,提出新的仲裁请求与先前的仲裁请求完全相反,仲裁庭对被告这种当庭放弃所有仲裁请求的恶意行为不闻不问,无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在被告提出新的仲裁请求时不经质询,更没有经起诉人同意,也没有给起诉人答辩及应有的合理举证期限。二、起诉人为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且配合被告办理档案及社保关系的转移手续,仲裁裁决结果已完全超出了仲裁申请的范围。三、被告的四项仲裁请求及起诉人给被告缴纳社保证明了被告与起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四、被告提出新的仲裁请求,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仲裁庭作出支持新的仲裁请求的裁决严重违背公平公正的原则。综上,起诉人认为,仲裁庭严重违反了仲裁程序,在未经起诉人同意的情况下允许被告当庭变更仲裁事项,并且未给起诉人答辩及合理的举证期限,剥夺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仲裁庭在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变更后的仲裁请求的情况下,作出了莫须有的仲裁裁决。因此,起诉人恳请能够撤销仲裁裁决第一项及第二项。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案件的起诉应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中,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为撤销仲裁裁决,本院收到起诉人的起诉材料后,多次向起诉人释明让其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但起诉人至今未予明确。因撤销仲裁裁决并非基层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本院对该案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浙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仲 舒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轶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