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6执9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仁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虎山街道虎山二街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751918402D。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诸暨市马剑镇相公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马剑镇相公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66615660XK。
法定代表人:***,系社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仁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诸暨市马剑镇相公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仁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诸暨市马剑镇相公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该协议予以认可。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浙江仁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诸暨市马剑镇相公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系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6执985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内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