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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肃仪物资有限公司、濮阳御景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902民初9010号
本院审理原告濮阳市肃仪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御景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瑞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河南可成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燕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属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市肃仪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濮阳市肃仪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婵微
书记员  魏香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