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威尔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威尔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杭州中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5民初13505号之一
原告:杭州威尔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杭州市拱墅区祥宏路5号1幢5层50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杭州中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杭州市临安市青山湖街道星港路618号主楼1层众创空间A区三号工位。
法定代表人:喻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威尔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中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威尔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