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民初1035号
原告:***,男,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商城县,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被告:***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支路一南。
法定代表人:骆小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建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盼盼,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梁晓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陈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