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民初3241号
原告:***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支路一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首联中展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555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首联中展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余 婕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