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华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苏州华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谨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81民初8505号

原告:苏州华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碧溪新区港南村张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3941405XF。

法定代表人:王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蕾蕾,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红,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谨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1J2JW7XY。

法定代表人:姚其进。

原告苏州华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谨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华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蕾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谨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州华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承包费人民币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储气罐安装报检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常州气包安装报检承包给原告,工程地点为常州武进区。工程日期自2019年6月25日至2019年7月31日。承包费为人民币10000元,合同签订后预付人民币5000元,余款在气包报检取证后一周内一次性付清。现气包检验证已取得,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将余款人民币5000元付清。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上海谨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21日,原告苏州华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谨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储气罐安装报检合同书》,约定原告为被告位于常州武进区的工程提供气包安装报检服务。总费用为10000元,预付5000元,余款在气包报检取证后一周内一次性付清。被告于6月24日预付5000元,但在原告完成合同义务后未能支付余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诉讼来院。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储气罐安装报检合同书》、增值税发票、收款回单、检验报告、微信记录等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气包报检服务,被告应依约支付服务费。被告未能支付余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作继续履行。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应诉抗辩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谨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苏州华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服务费人民币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25元,由被告上海谨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蒋君伟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邵雪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