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81民初195号
原告:苏州华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道港南村张泾路3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3941405XF。
法定代表人:王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东南街道银河路1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MAM2L8H。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华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纺织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华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阳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