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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11民初2757号 原告:***,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 被告: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306211。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人民中路三段5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085号,组织机构代码:66348995-1。 负责人:**。 被告:南京百总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新村1栋3**406室,组织机构代码:78382215-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南京百总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